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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通过,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 野生动物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时间:2021/01/28    来源:本站    浏览:11136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通过,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

野生动物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2021年01月28日   作者:李贤义来源:中国环境报


  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控制住动物疫病,必然会大幅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自5月1日起施行,为守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亮点


  “两个调整”+“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现行动物防疫法是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此次修法有两个亮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样总结道。


  一是两个“调整”。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二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


  王观芳举例说,像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等。


  本次修法重在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王观芳进一步强调说。


  此次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基层


  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但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介绍说,2019年,在全国从事生猪饲养的养殖场户约有2200万家,但是规模场户不到18万家,占比不足1%。这就意味着,全国超过99%的生猪养殖户年出栏占比还不到一半。


  因此,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先是维护动物防疫机构框架,王功民表示,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规范设定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在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方面有哪些规定?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如何加强动物防疫条件保障?


  据介绍,在经费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在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除对基层防疫人员表彰奖励外,草案还规定动物防疫人员依法享有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基层防疫人员合理劳务报酬。


  此外,王功民介绍说,本次修法还创新防疫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提供防疫服务,充实基层动物防疫力量,提升动物防疫活力和水平。


  衔接


  统筹做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


  如何统筹考虑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的防疫?王观芳介绍说,本次修法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


  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草案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完善检疫规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草案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


  加强监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


  染疫野生动物如何处置?草案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多部门参加,本次修法还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加,有利于统筹做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


  宠物


  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


  “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王观芳强调说,草案规定,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只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考虑到上述情况,加之养犬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杨合庆表示,这个问题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更为合适。


  据介绍,草案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当然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谈起草案的通过,多年关注动物防疫问题的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邱新颇有感慨,“这为筑起公共卫生安全第一道防线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相关要求。”